陈某诉朱某等案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焦作圣煜律师事务所

焦作圣煜律师事务所

孟州市东小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01)孟民初字第7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7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贾红星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共同危险行为案件。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且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我国法律对何谓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有关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未作明确规定。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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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01)孟民初字第766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又名陈某1,男,191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州市。
诉讼代理人:张洪涛焦作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段淑建焦作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系陈湾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朱某1,系朱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邬炳逵,孟州市东小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2,女,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系陈湾小学学生。
被告:陈某2,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湾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朱某2、陈某2之母。
被告:陈某3,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系陈湾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4,系陈某3之父。
被告:曾某,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系陈湾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柴某,系曾某之母。
被告:陈某5,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系陈湾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1,系陈某5之母。
被告:周某,男,汉族,住孟州市,系陈湾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周某1,系周某之父。
被告:陈某6,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系陈湾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曾某,系陈某6之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贾红星
6.审结时间:20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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