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某等诉王某等案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中民终字第4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万忠南 单位:
此案是一起因一方在道路旁施工,另一方驾驶汽车,车轮压飞石头将第三人致伤,是一起当事人众多,案件事实难以认定,过错责任难以划分,因特殊侵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一审法院承办人在审理此案中,采用了由损害结果——致伤原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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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2001)兴民初字第127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中民终字第420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别某,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山县。
原告:别某1,男,1987年农历2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别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牛某,系别某1之母。
诉讼代理人:万某,宜昌中宇建材集团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兴山县。
诉讼代理人:陈行刚湖北高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乔某,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山县。
诉讼代理人:蒋宏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朋翠;审判员:高春兰万忠南。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云先;审判员:毕勇;代理审判员:刘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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