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刘某案 人格尊严、精神损害赔偿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原海南方海木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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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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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民初字第6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静云 单位:
本案是因同性性猥亵引起的特殊的侵犯人身权的案件,在海南省属首例,曾引起广泛关注。
所谓性猥亵,是指行为人为获得性刺激,采用性交以外有伤风化的动作,包括搂抱、接吻、抚摸等。性猥亵一般是男性对女性或对儿童实施,而被告刘某是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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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民初字第625号。
2.案由:性猥亵侵犯人身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海南方海木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赵某,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海南方海木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吴某,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海南方海木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共同诉讼代理人:李枝唐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诉讼代理人:吴坤卿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68岁,汉族,海南方海木业开发有限公司人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柯铭;审判员:郑忠东;人民陪审员:黄在兴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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