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姚某1案 姓名权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昆明铁路局昆东列车队

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

昆明市儿童医院

桓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民终字第15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锋 单位: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于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人格权。所谓姓名,是姓与名的合称。其中姓(或称姓氏)是表示家族系统的,而名则是标示当事人本身的语文符号。在社会生活中,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公民并与其他公民区别开来,便于参加社会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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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1)五法民一初字第674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民终字第1514号。
2.案由:姓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姚某,男,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昆明铁路局昆东列车队工作人员,住本市。
诉讼代理人:王铮,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诉人):姚某1,女,1956年8月18日出生,回族,昆明市儿童医院工作人员,住本市。
诉讼代理人:孙宁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瞿建华。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莉;审判员:杨军李克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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