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诉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案 名誉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民终字第3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4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锋 单位:
我国法律对名誉权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保护措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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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0)五法民一初字第375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民终字第345号。
2.案由:侵犯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戴某,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在云南省公安厅工作,住云南省。
诉讼代理人:范利平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矍征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湖路16号知音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叶某,该社职员。
诉讼代理人:陈某,该社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华;审判员:李昆宏钱红梅。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莉;审判员:杨军李克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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