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大庆景山实业总公司生产经营承包合同案 干涉经营自主权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庆景山实业总公司景山蓄电池厂

黑龙江省法律事务所大庆分所

大庆景山实业总公司

大庆市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01)经初字第1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7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靖松 单位:
本案纠纷的形成在于被告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而迫使原告不得不终止合同。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原告方在发包方的监督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在承包期间,发包方擅自开设针对原告的“口袋”式账户,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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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都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01)经初字第141号。
2.案由:生产经营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大庆景山实业总公司景山蓄电池厂承包人,住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代理人:张广亮、裴志忠,黑龙江省法律事务所大庆分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庆景山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大庆景山实业总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聂晓东大庆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凤林;审判员:李学珍;代理审判员:刘忠江
6.审结时间:20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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