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县手工业联社等诉才某企业承包合同案 解除合同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同仁县经济建设局

同仁县司法局

黄南州检察院

文书字号: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1)黄经终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薛艳 单位:
此案一、二审判决分歧较大。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企业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认定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二审改判为双方签订的企业承包合同属于有效合同,理由如下:
1.关于同仁县手工业联社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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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2001)同民初字第106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1)黄经终字第5号。
2.案由:企业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同仁县手工业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杜某,同仁县经济建设局干部。
原告(被上诉人):同仁县手工业联社铁工生产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马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1,同仁县司法局退休干部。
被告(上诉人):才某,男,1966年8月出生,藏族,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同仁县。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黄南州检察院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红年;审判员:冷有海;代理审判员:陈云。
二审法院: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晋平;代理审判员:拉加才让赵永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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