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诉刘某联营合同案 国有企业产权出售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达经初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其 单位:
本案的审理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独到之处:一是正确适用部门规章认定国企改制合同的效力;二是对因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之效力的认定。
本案涉及国企改制及国企产权出售问题。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国企产权出售尚无明确规定,但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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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达经初字第25号。
2.案由:联营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石某,男,48岁,汉族,四川变压器厂原厂长,住宣汉县。
委托代理人:昌定扬黄先平四川法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先平四川法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38岁,汉族,四川天府能塑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达县。
委托代理人:刘传礼四川法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其;审判员:刘发华;代理审判员:唐其安
6.审结时间:20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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