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昆明市宜良冷冻饮料厂保管合同案 保管物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01)宜经初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品洁 单位:
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是新类型的民事案件。长期以来,在立法上,《经济合同法》将仓储保管合同归在一类,适用同一条款,在处理案件上带来不便,更为突出的是条款已难以调整争议的法律关系。为此,新《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有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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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01)宜经初字第93号。
2.案由:保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委托代理人:马巍高冰云南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宜良冷冻饮料厂。
法定代表人:郭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左某,宜良县南羊镇政府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丹阳;审判员:陈思文官成富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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