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营业部诉厦门市人山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等机票销售代理协议欠款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案由:
票据代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终字第2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冬阳 单位: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法人人格的机能加以否认,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的法律制度。也即当发生利用公司法人制度,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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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0)思经初字第00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终字第228号。
2.案由:机票销售代理协议欠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营业部(以下简称东航厦门营业部)。
代表人:肖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蔡天源福建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朱某,东航厦门营业部职员。
被告:厦门市人山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山票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许某,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薰福建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明全福建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冬阳;代理审判员:王叶萍王及。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锦清;代理审判员:颜海防孙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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