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明制药有限公司诉庄某、第三人厦门金世德食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案 竞业禁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终字第3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文雅 单位:
本案涉及的是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义务人不得从事与自己的营业相同、类似或相关的营业。义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竞业禁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判断:(1)行为人负有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2)义务人的行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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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1)思经初字第13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终字第314号。
2.案由:损害公司权益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思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明制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明邱春晖厦门兴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庄某,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厦门金世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德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郑文雅。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海防;代理审判员:骆炎辉孙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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