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运公司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案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连海事大学

舟山海运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3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4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沈军 单位:
本案案情极其复杂,原告诉讼请求的构成也相当复杂。本诉部分,当事人就能够和解的部分已作协议,保险公司实际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对无法处理的部分,原告诉诸法院。被告紧扣原告投保单中关于船舶长度和船舶所有人的填写错误,以及原告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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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1999)沪海法商初字第4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367号。
2.案由:船舶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舟山市海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海运)。
法定代表人:顾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大连海事大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干某,舟山海运副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产)。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徐某,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军;代理审判员:杨莉莎张亮。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冰星;审判员:丁晓东;代理审判员:陈子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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