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上海宾馆金沙江大酒店诉辛某等赔偿案 恶意透支信用卡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终字第12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麦珏 单位:
本案与一般信用卡透支纠纷的不同在于:一般的信用卡透支纠纷是银行要求持卡人偿付透支款,而本案系持卡人在向银行偿付透支款后,向实际使用人及与造成透支的损害结果有关的相关行为人追偿损失引发的纠纷。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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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0)普经初字第97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终字第1228号。
2.案由: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市上海宾馆金沙江大酒店(以下简称金沙江酒店)。
负责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杰涂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辛某。
被告(上诉人):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分局(以下简称上铁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郁某、廖某,该分局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单某。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市分行)。
负责人:宁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龙上海市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嘉清;审判员:李斌朱巧风。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兵生;代理审判员:周菁麦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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