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59人诉新疆石油管理局油田服务公司燃料器材供应站等赔偿案 产品质量
案由: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1)沙经初字第6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燃气是一种工业产品。被告供应站给原告王某等59人出售的燃气中含有杂质,即使按行业质量标准的要求,也属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原告在出租车上使用该燃气,由于杂质堵塞了蒸发器,导致出租车在行驶中车...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1)沙经初字第676号。
2.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等59人,均为个体出租车驾驶员,住址均在乌鲁木齐市。
诉讼代表人:王某、杜某、翟某。
委托代理人:刘树生纪中华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石油管理局油田服务公司燃料器材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
诉讼代表人:马某,供应站经理。
委托代理人:桑云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石油管理局乌鲁木齐油田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供应站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宏志;审判员:杨东华;人民陪审员:宫晓燕
6.审结时间:2001年8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