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林产品开发公司诉海南新闻报社实业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协议案 居间费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林产品公司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1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7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瑟荣 单位:
本案事实十分清楚,是一起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林产品公司已向被告支付约定报酬1.5万元中的1万元,而被告并未按约定提供信息服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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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179号。
2.案由:咨询服务协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湖南省会同县林产品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林产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林产品公司副经理。
被告:海南新闻报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某1,总编辑助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泰武
6.审结时间:20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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