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不锈钢材料公司诉田某等返还财产案
案由:
侵犯财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三明市不锈钢材料公司

福建省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

福建省大田宏岩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经终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3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海鹰 单位:
1.本案的定性是返还财产还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及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而本案当事人讼争的标的是承运人所承运的货物,不是运输行为本身。被告田某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与三明公司存在承运、托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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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00)大经初字第9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经终字第16号。
2.案由:返还财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反诉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不锈钢材料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某,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明市不锈钢材料公司副经理。
被告(上诉人、反诉原告):田某,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大田县人,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新平,福建省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姚军福建省大田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大田县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大田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清水,福建省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池忠;审判员:曾海鹰李春雷。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光国;审判员:程哲明孙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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