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诉夏邑县食品公司骆集乡购销站等国有资产流失案
案由:
国有资产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任骆集乡食品站

文书字号: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00)夏经一初字第5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牛延强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这类案件的形成条件一般是:(1)违法主体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或管理者;(2)主观上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3)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4)其结果是必须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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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00)夏经一初字第579号。
2.案由:国有资产流失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夏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
被告:夏邑县食品公司骆集乡购销站(以下简称食品站)。
被告:王某,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商丘梁园区。
被告:王某1,男,51岁,汉族,初中文化,任骆集乡食品站会计,住夏邑县。
监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班自金;审判员:刘玉玲张永亮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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