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莆田思阳律师事务所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涵东派出所

涵江区商城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1)涵行初字第0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玉书 单位:
本案主要针对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本案是否属行政诉讼法调整或属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的问题进行分析。从法理上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仅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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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1)涵行初字第033号。
2.案由:吴某诉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涵江区号。
委托代理人:林炳冲莆田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
法定代理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涵江区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莆田县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涵东派出所干部。
第三人:郭某,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莆田县人,个体户,住所地:涵江区。
委托代理人:郭某1,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莆田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惠娟,女,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涵江区人,涵江区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玉书;审判员:黄健美苏国昌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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