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60人不服蒙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肉行摊台摊位招投标无效决定案
案由: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孺子牛律师事务所

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孺子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梧行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松周 单位:
1.本案是集贸市场出租摊位进行的招标投标案件,不是摊位租赁合同纠纷。市场中的摊位是市场中的经营场所,出租摊位实质上是出租摊位的经营权,即承租人以支付租费为代价,换取一定期限的摊位的经营权。这种经营权与法人财产权之类的物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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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2001)蒙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梧行终字第19号。
2.案由:不服认定招投标行为无效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等60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等31人。
诉讼代表人:黄某、邱某、李某、吴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莫明德覃禄勇孺子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某1等10人。
诉讼代表人:莫某、郑某。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欧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施某,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永安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2,经理。
第三人:黄某1等11人。
诉讼代表人:莫某、郑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建平;审判员:赖刚寿秦永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巧旋;审判员:吴松周;代理审判员:覃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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