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冒某诉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卢某颁发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行为侵权案
案由:
行政行为种类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通中行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巍 单位:
本案的争执焦点就是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海之恋”歌舞厅的合伙经营权、被上诉人颁发给上诉人卢某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是否符合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而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缘何一、二审判决结果正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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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1)皋行初字第5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通中行终字第10号。
2.案由:行政登记行为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女,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系原告冒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施璟江苏南通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冒某,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施璟江苏南通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骆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某、冯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卢某,女,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缪一强江苏南通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玉敏;代理审判员:丁伟利朱江兵。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平;审判员:施汉忠刘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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