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16人诉莆田市教育委员会不予安排就业及请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平等就业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莆中行终字第1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炳荣 单位:
大、中专毕业生如何安置就业,缺乏法律依据,主要是依据各级政府的政策性文件和教育行政委托合同等。由于教育改革,前几年我国教育政策变动较大,且政出多门,各地发展不平衡。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因本市两级教育有关部门为解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1)城行初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莆中行终字第101号。
2.案由:不服不履行安排就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陈某1、苏某、颜某、陈某2、李某、黄某、王某、陈某3、陈某4、陈某5、董某、连某、康某、张某、郑某16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明添陈建彬福建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莆田市教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姚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郑新平李光金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国仁;审判员:卓金晃曾广霖。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炳荣;代理审判员:黄玉芳郑玉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