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诉晋江市劳动局不作工伤事故责任认定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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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晋贤律师事务所

晋江市劳动局安监科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行终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夏惠英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晋江市劳动局晋劳(2001)函第X号工伤事故认定函认定本案属“斗殴”性质是否正确。
一审法院判决是肯定的,即文某被伤害系因斗殴引起。然而,从事情发生的经过,二审法院审理认定: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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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1)晋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行终字第46号。
2.案由:劳动局不作工伤事故责任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文某,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永川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居彪,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某,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助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郭盛荔,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晋江市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陶俊明福建省晋江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1,晋江市劳动局安监科科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晋江市永隆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国良;审判员:叶天恩;代理审判员:王佳郎。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惠英;代理审判员:刘雅林张国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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