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不服藤县地质矿产局关于矿山采掘业停业整顿通知案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藤州律师事务所

藤县地质矿产局

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梧行终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覃祥 单位:
本案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基本上是一致的,由于观点不一看法不同,就有了两种不同处理结果。原审法院确认被告藤县地质矿产局作出的藤地矿安字(2001)02号“关于矿山采掘业停业整顿的通知”违法,责令被告依法采取相应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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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01)藤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梧行终字第30号。
2.案由:不服关于矿山采掘业停业整顿的通知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卢某,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藤县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天绪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藤县地质矿产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藤县地质矿产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韦某,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振朝;审判员:廖海云王宏坚。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巧旋;审判员:李佩涛;代理审判员:覃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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