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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蒲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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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法制办
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
平顶山市协作办
吴虹
柴彦华
李洪涛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的认识存在分歧,故在处理此案时,有三种意见: 1.原告请求赔偿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驳回原告关于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时,应当先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再审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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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本案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