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等不服上海市闸北区环境保护局核发技改项目审批意见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南方支护公司

上海嘉利斯冰淇淋有限公司

上海市闸北区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绍平律师事务所

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上海联华生鲜食品加工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市绍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行终字第1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7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翟小芳 单位:
本案是一起原告不服环境保护局核发给第三人技改项目审批意见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具有对第三人的技改项目进行审批的职权依据,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本案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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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0)闸行初字第4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行终字第129号。
2.案由:不服核发技改项目审批意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钱某,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上海南方支护公司工作。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利斯冰淇淋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秦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韩某、印某,上海市闸北区环境保护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顾志强郑绍平上海市绍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联华生鲜食品加工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倪某,上海联华生鲜食品加工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永珍;审判员:朱明忠翟小芳。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锡青;代理审判员:王朝晖吴晓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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