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不服长汀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决定案
案由:
计划生育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长汀县法律服务中心

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书字号: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01)汀行初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包含士 单位:
1.本案以长汀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是正确的。本案立案时,以谁为被告,存在两种意见。一是应当以“长汀县计划生育二孩审批小组”为被告,理由是本案的“批复”系由“长汀县计划生育二孩审批小组”作出,所以应当以“长汀县计划生育二孩审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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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01)汀行初字第31号。
2.案由:不服计划生育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涂某,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经商。
委托代理人:王志光,长汀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曹品华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金水;审判员:包含士吴天水
6.审结时间:200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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