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哈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成律师事务所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镇行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宁杰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原告调制生产、销售的93号车用汽油属国家关于93号车用汽油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范畴,而被告作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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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01)润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镇行终字第20号。
2.案由:不服标准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哈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邹荣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罗建荣上海市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鲁民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郑某,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茜;审判员:刘敏跃;代理审判员:黄勋。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连夫;审判员:李德宗;代理审判员:郁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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