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不服安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管理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宁市昆钢耐火厂

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

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

安宁市对外经济贸易局

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行终字第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7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勇 单位:
1.本案上诉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性质,从被告依法提供的证据是能够确定的。但当上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为哪种违法行为,国家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按上列法律、法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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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01)安法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行终字第36号。
2.案由:不服烟草专卖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42岁,汉族,安宁市人。
原告(上诉人):赵某,女,31岁,汉族,安宁市人。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44岁,汉族,安宁市人。
原告(上诉人):周某1,男,27岁,汉族,安宁市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安宁市昆钢耐火厂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阙某,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安宁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1,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柯夫;审判员:祁能刘正芸。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勇;审判员:聂红宾;代理审判员:付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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