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等信用证诈骗案 单位犯罪、自首、溯及力
案由:
信用证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通中刑二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4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庆茂 单位:
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判,体现了人民法院运用我国刑法对本国企业或公民在本国领域内实施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外国企业或公民财产权利予以保护的一个实例,也反映了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由于信用证是贸易活动尤其是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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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0)崇刑初字第26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通中刑二终字第18号。
2.案由:信用证诈骗案。
3.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建峰。
二审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德泉。
被告人:葛某(上诉人),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系南通兴豪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信用证诈骗罪,于200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季刚江苏南通金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军江苏南通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系南通兴豪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兼报关员。因涉嫌犯信用证诈骗罪,200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曹勇江苏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建华,江苏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袁顺宏江苏南通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宏;审判员:高燕燕;人民陪审员:潘占英。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汉慈;代理审判员:周东端郭庆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4日(二审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期限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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