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环球建筑工程公司、李某单位行贿案 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案由:
单位行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高邮市环球建筑工程公司

高邮市环球公司

高邮市环球公司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2)邮刑初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贞伟 单位:
《刑法》专门规定单位犯罪后,实践中对于主办单位实际未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也未投人,而主要靠贷款、借款和政策扶持等开展经营的企业,其主体资格的认定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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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2)邮刑初字第66号。
2.案由:单位行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必蔚。
被告单位:高邮市环球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高邮市环球建筑工程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徐某,男,37岁,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文化,系高邮市环球公司副经理。
被告人:李某,男,49岁,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文化,系高邮市环球公司经理,2001年8月24日因涉嫌行贿罪被逮捕。
辩护人:王国祥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耀,扬州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贞伟;审判员:李庆松;人民陪审员:袁有宝
6.审结时间:20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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