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益贸易公司、杜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单位犯罪中的共犯及主从犯问题
案由: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三明市供销机械厂办公室

厦门三益贸易公司

广东国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1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如曦 单位:
本案是一起为完成走私犯罪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其典型性就在于本案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与厦门特贸公司(已另案处理)的走私行为之间是否为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是否区分主从犯?厦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共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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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159号。
2.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捷、孙文华。
被告单位:福建省厦门三益贸易公司。公司地址:厦门华星大厦十一楼。
诉讼代表人:胡某,三明市供销机械厂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杜某,男,50岁,1950年10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厦门三益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1年5月18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邹字虹广东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惠敏;审判员:许庆林;代理审判员:王绮
6.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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