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01)宜中刑终字第1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晓蓉 单位:
1.正确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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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01)西刑初字第67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01)宜中刑终字第159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静。
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租车司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于2000年12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刑事拘留,2001年1月5日经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杨永毅喻平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晓红;审判员:周立贵;代理审判员:刘军。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裴京平;审判员:常明李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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