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博爱县松林碳素有限公司

河南省焦作市正乾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焦作市万方集团碳素公司供销科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刑终字第2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杨 单位:
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显示公正,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内乡县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销售额”已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五万元以上”刑罚标准,就此争议不大,故重点查证如下三点:
1.查清事实,确定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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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1)内刑初字第071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刑终字第239号。
2.案由:销售伪劣产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被上诉人):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松林碳素有限公司业务员。
辩护人:王安举河南省焦作市正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万方集团碳素公司供销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民献;审判员:庞振芳薛书敏。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山林;审判员:宋涛王邦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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