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蚌埠市北辰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蚌埠华洋超细粉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

蚌埠市新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蚌埠市长日高纯超细硅酸锆厂

蚌埠市南山律师事务所

蚌埠市北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1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程健 单位: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因此准确认定商业秘密,是正确...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蚌埠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35号。
二审裁定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147号。
2.案由:侵犯商业秘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国家建材局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下称玻璃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封正杰张燕蚌埠市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朱某,男,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滕州市,初中文化,原系安徽省蚌埠华洋超细粉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维修工。2000年8月18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教平蚌埠市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出生地皖宿县,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原系安徽省蚌埠市长日高纯超细硅酸锆厂法人代表。2000年8月18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金科蚌埠市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兰春,蚌埠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蚌埠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健;审判员:胡爱玲刘国勋。
二审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理军;审判员:冯健;代理审判员:钟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