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龙马集团龙岩拖拉机厂

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永丰康复用品工贸公司

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岩刑终字第1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7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廖英瑛 单位:
本案涉及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1.故意伤害罪(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在客观方面有一定的共同点,都是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是由伤害行为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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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1)龙新刑初字第188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岩刑终字第134号。
2.案由:故意伤害(致死)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江某,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建龙马集团龙岩拖拉机厂(以下简称龙马拖拉机厂)经警。因本案于2001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石若泮、刘新策(一审),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建省永丰康复用品工贸公司职工。因本案于2001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苏尚葵(一审),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定华;人民陪审员:刘明芝邱裕柏。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炳明;审判员:黄开桢;代理审判员:邓仲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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