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某强奸、抢劫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2)邮刑初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贞伟 单位:
该案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焦点:(1)被告人以戒指被拿走为理由,否认其抢劫的主观故意,是否成立;(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相识,在到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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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2)邮刑初字第22号。
2.案由:强奸、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必蔚。
被告人:柏某,男,71岁,汉族,高邮市人,文盲,农民。2001年12月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
辩护人:蒋春贵扬州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贞伟;审判员:李庆松;人民陪审员:徐生汇
6.审结时间:20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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