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绑架案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林省白山市轴承厂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刑初字第1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5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健 单位: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问题。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是:(1)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的客观方面为已经实施绑架人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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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2001)塘刑初字第84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刑初字第145号。
2.案由:绑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宝。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吴某,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满族,吉林省人,系吉林省白山市轴承厂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树森;代理审判员:张健殷隽。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亚辉;代理审判员:周虹张玉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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