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抢劫、敲诈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宜刑终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2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德钢 单位:
本案中,有人主张对杜某深夜到冯某经营的门店强行索走200元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正如杜某上诉的理由一样,但事实是一、二审法院对此均认定为抢劫罪。笔者认为这样定性准确,在定罪量刑上是恰当的。本案的焦点也在于此。
首先,杜某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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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01)当刑初字第206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宜刑终字第33号。
2.案由:抢劫、敲诈勒索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德钢;审判员:祝兆平万绍金。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裴京萍;审判员:李攀常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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