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01)光刑初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跃平 单位:
近年来,犯罪分子在街头巷尾用铁丝卡行人自行车后轮,而后乘行人下车察看之际再拎包作案的犯罪日益增多,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大,有的法院以抢夺罪定罪。有的法院以盗窃罪定罪。我们认为,定抢夺罪还是盗窃罪关键要看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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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01)光刑初字第58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正兴。
被告人:手某,女,20岁,新疆阿克苏市人,维吾尔族,农民。因本案于2001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改逮捕。
辩护人:上官贤龙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跃平;审判员:丁政高无强
6.审结时间:200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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