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1)五法刑初字第328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刑终字第600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云南信息电讯网站。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网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储某,云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被告人(被上诉人):林某,男,27岁,汉族,福建省人,硕士研究生,福建省厦门市工商银行职员。2001年2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文炳,云南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正宽,云南昆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林;审判员:毛希明;代理审判员:宋杰。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顺斌;审判员:后锋;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4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林某于2000年12月26日中午12时许,利用其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工商银行的互联网登陆设备和条件,对昆明市的云南信息电讯网站进行破坏性攻击,删除了该网站几乎全部的用户数据,并上传具有分裂国家统一企图的文字(英文)图片将云南信息电讯网站的主页替换,致使该网站被迫关闭。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南信息电讯网站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云南信息电讯网站遭受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破坏性攻击,几乎全部用户数据被删除,主页被用具有分裂国家统一企图的文字(英文)图片替换,导致网站被迫关闭,使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名誉和信誉损失。要求判令被告人林某赔偿云南信息电讯网各种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万元。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的行为的动机是想学计算机技术,并非恶意攻击网站,替换网页是想转移视线,无煽动分裂国家统一的目的。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自己无赔偿能力。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系出于好奇攻击了被害单位网站,被害单位网站内的部分数据无商业价值,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情节轻微,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林某在其工作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工商银行,利用该单位的互联网登陆设备和条件,对昆明市的云南信息电讯网站进行破坏性攻击,删除了该网站几乎全部的用户数据,并上传具有分裂国家统一企图的文字(英文)图片将云南信息电讯网站的主页替换,致使该网站被迫关闭。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云南信息电讯网站因此次受攻击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和通用顶级域名注册证书等书证,证实云南信息电讯网系合法经营的电子商务网站,于2000年12月26日14时30分左右发现来自于互联网的恶意攻击,网站主页被替换,大量企业资料和数据被删除。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的网络IP地址。
2.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云南信息电讯网访问日志文件、厦门市工商银行互联网代理服务器中的上网日志文件,证实2000年12月26日、27日有通过厦门市工商银行的网络代理服务器访问云南信息电讯网站的日志、操作指令及所使用的计算机单位编址(IP)。
3.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利用所在单位厦门市工商银行的计算机上网对云南信息电讯网站进行破坏攻击的事实。
4.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在林某所使用的计算机中有用于替换云南信息电讯网站主页图片的源文件以及有关计算机安全和各类网络漏洞的资料、远程执行命令。
5.云南信息电讯网职工潘某、刘某的证言,证实了其发现网站被攻击的经过。
6.有关评估报告和技术验证报告,证实被告人林某利用云南信息电讯网WINDOWSNT的系统漏洞,对该网站进行攻击的全过程及使用的手段。
7.有关估价认证结论,证实云南信息电讯网因此次受攻击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300元。
8.厦门市工商银行职工陈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林某在厦门市工商银行的工作情况和表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南信息电讯网及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就所主张的50万元赔偿数额,向法庭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
(四)一审判案理由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增加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明知其行为会给云南信息电讯网造成严重后果,仍恶意实施破坏性攻击,导致该网站被迫关闭,危害后果是严重的。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主观并无恶意、后果不严重和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林某对其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其网站受到攻击而遭受的4300元直接经济损失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对此予以支持;但未能就其所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向法庭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林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被告人林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南信息电讯网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300元。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南信息电讯网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南信息电讯网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判令原审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名誉和商业信誉上的重大经济损失是不妥的,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要求被告人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的主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向法庭表示其确无赔偿能力。
2.二审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利用其工作单位的互联网登陆设备和条件,对昆明市的云南信息电讯网站进行破坏性攻击,删除了该网站几乎全部的用户数据,将该网站的主页替换,导致该网站被迫关闭,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300元的事实清楚。上述情况有关书证、勘验检查笔录、有关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审中,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就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审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上诉人未能提出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50万元的损失,故其要求原审被告人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处亦是适当的,应予维持。
4.二审定案结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已成为影响到社会秩序、经济利益的重要因素。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已涉及产生刑、民事的法律后果。我国的刑法已对此类犯罪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界定,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本案所涉及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林某以云南信息电讯网为攻击对象,破坏了系统的正常使用,其犯罪对象即为该系统的安全;该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后果严重的行为,而本案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云南信息电讯网中存储的全部用户数据和替换网站主页的行为,并造成了正在运行的网站被迫关闭,使正常的网络工作秩序被破坏,在云南省乃至其他地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达到了后果严重的程度;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林某是明知其行为后果仍有意为之,属于故意犯罪。所以林某的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各项构成要件,应对其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另一方面,由于这一类犯罪往往造成经济后果,而网络上的经济利益相当部分不是直接表现的,要对其充分举证并作出准确鉴定都具有难度,所以此类案件的附带民事审判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新课题。在本案中,犯罪人造成营业中的网站存储的全部用户数据丢失,网站主页被替换成恶劣言论,并被迫闭网一段时间,最终鉴定的直接经济损失是4300元。这仅是恢复系统数据的人工费用,是不能体现因重建数据和闭网时间所造成的经营损失的,也是不能包含网站商业信誉降低、经营形象受损、客户流失等所带来的损失的。当然,如何确定网络系统受侵害的经济损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立法和司法理念的更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政府管理职能向服务经济职能转变的大趋势下,如何运用法律更好地保护经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是值得我们的立法、司法机关去考虑的问题。
(兰昆)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43 - 34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