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恒德置地有限公司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刑终字第5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超杰 单位:
本案中对被告人张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着较大争议。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构成贪污罪,且贪污金额达350万余元。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煤电公司撤股的时间如何确定及撤股行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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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0)浦刑初字第95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刑终字第525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宗德钧。
被告人:张某,男,1942年7月2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如东市,原系上海恒德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1999年12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杜关洪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文莉,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超杰;代理审判员:俞菡苣苏琼。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维嘉;代理审判员:卢俊莲钱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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