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被控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502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东陆律师事务所

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502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处

鼎兴律师事务所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502工程建设指挥部

东陆律师事务所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刑抗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熊晓琳 单位: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款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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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1)官刑初字第585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刑抗字第18号。
2.案由: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汉族,原系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502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昆明船舶建筑设计所及云南四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0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淑芳张桂凤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某,女,1947年2月3日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原系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502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处处长。
一审辩护人:何滇冀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杨金勤杨蕾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男,1957年8月25日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原系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502工程建设指挥部会计兼昆明船舶建筑设计所会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晓琳;审判员:郭朋桦马永鸿。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晖;代理审判员:王惟张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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