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案 鉴定结论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海口办事处信息处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海口办事处

海南博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刑初字第1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海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属于轻伤还是重伤的问题。被害人李某举证的其申请海口市公安局作出的海公刑技(法检)[2000]第29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作出的法医学损伤鉴定书这两份刑事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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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刑初字第102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达兴,代理检察员徐善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海口办事处信息处处长兼海口市北国城宾馆总经理,系本案的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洋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海口办事处司机。1978年11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学东海南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锐;代理审判员:蔡汝军;人民陪审员:杨光
6.审结时间: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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