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田某故意伤害案 自诉、证人证言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洛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洛阳向群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01)宁刑自初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仲周林 单位:
本案并不是一起严重的犯罪事件,是自诉方和被告方殴斗中,自诉人被致伤,伤情也是刚刚达到轻伤范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始终不供认自己用木棍致伤自诉人的犯罪事实,提出自诉人的伤是自诉人的同伙误伤,并且提供了五六个证人,证实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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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01)宁刑自初字第33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42年12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洛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田某,男,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洛宁县。
辩护人:李向群洛阳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仲同林;审判员:雷凤超;代理审判员:石红民
6.审结时间:200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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