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小型钢材轧制厂

重庆市轻工局

重庆环达律师事务所

新华社重庆分社信息分析部

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

重庆粤辉装饰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分理处

重庆人民宾馆

香港智尊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终字第7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振松 单位:
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被告人虽无法被确认为具体致害人,但仍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体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的证明标准。
从刑事证据上,可以证明发生斗殴纠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斗殴中受轻伤的事实,但对于谁是具体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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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1)刑初字第302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终字第700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建、樊长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杜某,女,52岁,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重庆小型钢材轧制厂退休工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杜某1,重庆市轻工局退休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东重庆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邵某,重庆市大渡口区运输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人:甘某,男,35岁,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新华社重庆分社信息分析部主任。
一审辩护人:孙世美胡德俊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女,57岁,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重庆粤辉装饰公司董事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男,28岁,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分理处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袁某,无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女,30岁,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重庆人民宾馆职工。
委托代理人:徐某,赵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1,女,27岁,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香港智尊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必元;人民陪审员:周莉李长伟。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虹;代理审判员:余勇陈孟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0日(延期审理一个月)。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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