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疑罪从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照耀律师事务所

富民县永定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01)刑初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晓春 单位:
本案的判决主要涉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这一刑事判决形式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自诉人杨某1在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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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01)刑初字第18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男,50岁,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禹昌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31岁,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农民。
辩护人:张金麟,富民县永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辩护人:杨某2,女,30岁,云南省富民县人,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晓春;人民陪审员:马惠文段树华
6.审结时间:200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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