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交通肇事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琼山市勘控基础钻井公司

海南盈胜律师事务所

海口市环卫局振东队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

海南弘钢律师事务所

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保卫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刑终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海 单位: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对本案的刑事部分判决均无异议,而仅仅是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论是在一审,还是在二审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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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刑初字第45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刑终字第53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文海波、钟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市勘控基础钻井公司职工,系本案被害人冼某的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建平海南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某,海口市环卫局振东队队长。
被告人:吴某,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个体司机。因本案于2000年12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一审):刘运中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某,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韩雄光海南弘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保卫股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汝军;代理审判员:郑唐德周锐。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必雄;审判员:李文娟宋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23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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