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岫刑初字第9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磊。
被告人:王某,男,47岁,满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因本案于2000年11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希君,鞍山市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岫;人民陪审员:常雪峰、谷云鹏。
(二)诉辩主张
1.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王某于2000年10月28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何家卜村亲属家赶礼,当晚借宿在同村村民王某1家,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趁王某1熟睡之机,爬上其身将其奸淫。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强奸罪处罚。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辩称:我没有强奸王某1,不构成强奸罪。
辩护人王希君提出: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证人何某的证言前后不一致,结合证人何某1的证言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三)事实和证据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00年10月28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何家卜村其亲属何某2家赶礼,当晚借宿于被害人王某1家。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趁王某1及同炕住宿的其丈夫何某、其亲属何某1熟睡之机,将王某1奸淫。在奸淫过程中,被王某1及何某发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00年10月28日晚,王某到我家借宿。大约后半夜12点以后,王某趁我睡着了爬上我身,将生殖器插入我阴部,我发觉后用脚将我丈夫何某踹醒,何某把灯打开,将王某从我身上打下去。
2.证人何某的证言:2000年10月28日,王某到本村何某2家赶礼后,当晚住在我家。半夜时,我在睡觉中脚被踹痛了,同时听见王某1说:妈呀,你干什么?我一惊醒来,把灯打开一看,王某把我妻子王某1给强奸了,我把王某打了,王某说:“我错了,愿意给10万元。”
3.证人何某1的证言:2000年10月28日晚,我也住宿在何某家,我睡在炕梢第一铺,何某睡在第二铺,王某1睡在第三铺,王某睡在第四铺(炕头第一铺),紧挨着王某1。半夜1点钟左右,我被吵醒了,才知道王某1被王某给强奸了,王某说了好几遍他对不起何某。
4.证人何某2的证言:2000年10月28日凌晨2点半钟,我儿子何伟从何某家回来找我,说王某强奸了王某1,何某叫我去看看怎么办。我去后,见王某衣服上都是血,王某承认拿钱,但没有钱。
5.证人何伟的证言:2000年10月29日凌晨2点,何某的女儿过来招呼我,说他爸同人打起来了,我过去一看,王某的脸上、衣服上都是血,何某说王某强奸了王某1,叫我回去找我父亲何某2,我回去把我爸找去后我就走了。
6.证人何福义的证言:我去时,看到王某的脸上都是血,我就问他:怎么回事?王某说:大哥,对不起,我出了不是人的事。王某还说我给钱。
(四)判案理由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趁妇女熟睡之机违背其意志将其奸淫,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强奸犯罪的意见,因有证人何某、何某1的证言,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予以证明,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明。
(五)定案结论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强奸被害人王某1的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因无直接目击证人,又无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矛盾或被害人夫妇故意陷害被告人的证据,而在场证人何某1证明被告人有认错并承认拿钱了事的间接证据,虽然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王某1夫妇的陈述和证言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合理证据,所以法院对现有证据予以采信,用做定案依据。此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
(张若义)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584 - 58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