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证据、重审、抗诉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重审二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刑一初字第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挥法 单位: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间接证据效力的认定,行为人是有罪还是无罪。原一审时采纳了控方观点,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重审时,采纳的是辩方的观点,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证据不足”,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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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刑一初字第82号。
二审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黔刑终字第250号。
一审重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筑刑一初字第26号。
二审重审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黔刑监字第5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坤。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贵阳市人,1997年4月3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何定安名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重审辩护人:贺勇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二审、二审重审辩护人:王锦华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春发;代理审判员:尹秋红范红彬。
一审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弋玮;审判员:蒋竹青熊志强。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建中;审判员:吴祯云;代理审判员:徐其祥黄丕康卢建萍。
二审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联志;代理审判员:张俊卢建萍
6.审结时间
审结一审时间:1998年6月24日。
审结二审时间:1998年8月26日。
一审重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15日。
二审重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3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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