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被控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 第二审程序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神木县中鸡镇李家畔村党支部书记兼神木县中鸡镇

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榆刑二终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建标 单位: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案标的不大,但又涉农涉群的案件,由于乔某的行为直接影响到该村村民的利益,故在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之后,反响较大,部分村民多次上访,个别村民竟执意要向法院讨个“说法”。在检察机关第一次抗诉后,二审法院慎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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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人民法院(2001)神刑初字第171号。
二审裁定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榆刑二终字第42号。
2.案由: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文学、王海棠。
被告人:乔某,男,47岁,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任神木县中鸡镇李家畔村党支部书记兼神木县中鸡镇副镇长。1997年8月18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神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晓林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明发;审判员:张子胜焦成银。
二审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继明;代理审判员:薛晓玲刘建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6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阅卷时间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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